2001年7月6日 星期五

強姦罪之定義

摘自法律政治辭典(謝啟大送的那本)
(一)意義:即對婦女已強暴脅迫,藥劑,催眠術或它法,
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行為
(二)構成要件:
(1)犯罪主體,直接正犯以男子為限
(2)需有姦淫之行為--所謂姦淫係指男女交合之行為
(3)被害人以婦女為限
(4)須以強暴,脅迫,藥劑,催眠術或它法--所謂藥劑係指足以史婦女暫失知覺之麻醉藥品,
催眠術係指使人入於睡眠狀態,喪失其智力之行為
(5)須使婦女不能抗拒之程度--所謂不能抗拒係指無抵抗之可能而言
(三)處罰: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未遂犯亦罰之(刑法第二二一條)

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修訂六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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